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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0:53访问次数: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20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36号)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范围是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校内各类技术人员的作用,适当引进校外维修力量,尤其生产厂家的维修力量,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维修维护。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应以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修旧利废”的原则。

第二章 维修管理体制及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维修实行校、院(处、部、系、所、中心)二级管理。设备处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实验中心等有关部门须协助设备处做好相关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1.实验中心协助做好校内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监管、保养、检测、维修管理。

2.教育技术中心协助做好全校教室多媒体设备、网络系统、行政和后勤服务部门等仪器设备的监管、保养、检测、维修管理。

3.科研处协助做好全校科研仪器设备的监管、保养、检测、维修管理。

4.实习与就业办协助做好校外实习基地仪器设备的监管、保养、检测、维修管理

第六条 设备处(含上述相关部门)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设备处(含上述相关部门)职责

1.制定仪器设备检测维修计划;

2.拟定、审核仪器设备维修经费预算、对维修经费进行监管;

3.督促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方案,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4.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登记和统计制度;

5.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职责

1.确定责任人,落实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责任;

2.制定仪器设备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拟定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维修计划;

3.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验收等具体工作;

4.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状况、检测维修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及时修复故障,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八条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安排维修。

第九条 使用、维护人员要提高业务技术技能,增强责任意识,在维护维修过程中要认真操作,防止造成或扩大故障;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设备外修须由原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

第十条 要认真、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包括故障原因、修复更换机件、数据校验情况等内容)。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需及时提交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维修更换的旧件由使用单位交设备处统一处置。

第四章 维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设备维修费用小于1000元的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1.行政处室和系部办公设备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报教育技术中心,经该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进行维修。

2.全校教室多媒体设备、网络系统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进行维修。

3.校内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报实验中心,经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进行维修。

4.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报科研处,经科研处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进行维修。

5.校外实习基地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实习点负责人报实习与就业办,经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单台设备维修费用1000元以上且小于1万元的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1.行政处室和系部办公设备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说明其故障原因及现象,经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核实,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2.全校教室多媒体设备、网络系统设备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说明其故障原因及现象,经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核实,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3.校内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说明其故障原因及现象,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核心,报实验中心,实验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4.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说明其故障原因及现象,报科研处核实,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5.校外实习基地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实习点负责人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说明其故障原因及现象,报实习与就业办核实,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单台设备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范围的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1.行政处室和系部办公设备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并拟定相应的维修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经费预算,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核实同意,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2.全校教室多媒体设备、网络系统设备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并拟定相应的维修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经费预算,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核实同意,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3.校内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并拟定相应的维修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经费预算,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核实同意,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4.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并拟定相应的维修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经费预算,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核实同意,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5.校外实习基地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实习点负责人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并拟定相应的维修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经费预算,经实习与就业办负责人核实同意,设备处审核,报维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批量维修,维修费在1万元以下的,由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填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如办公类,相关部门为教育技术中心)审批后进行维修;批量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填报,经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如办公类,相关部门为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核,设备处审批后进行维修;批量维修费在3万元以上,由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填报,经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设备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尚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可由设备处负责联系厂家或用户直接联系厂家免费维修。

第十七条 为降低维修成本,方便使用部门维修,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大宗仪器设备的维修,由设备处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定点单位,并公布中标维修单位的联系方式。各使用部门对所管理这些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可直接拨打电话通知中标维修商进行预检测,然后按上述的维修申报程序进行审批后维修,修理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

第十八条 对使用年限过长,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一般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十九条 维修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预检修,需更换零配件的维修项目,则要求在维修前列出报价清单,经维修申报程序规定的审批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维修经办人和验收人在验收单上签名确认;贵重仪器设备则由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请外单位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维修后验收,并出具贵重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备处应每年对定点维修单位至少开展一次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实行优胜劣汰。对于服务态度好、维修工作成绩良好的定点维修单位给予继续保留;对于用户普遍不满意、维修业绩不良的定点维修单位给予必要的淘汰,同时通过适当的方式补充新的优秀定点维修单位。

第六章 维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底核定一次仪器设备维修立项金额,并拨入各维修专项经费。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立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1.学校行政处室、系部办公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与全校教室多媒体设备、网络系统设备维修项目一起立项,并从其年度立项的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

2.对不承担教学和行政办公任务,具有专项科研经费的专业仪器设备,其维护保养、检测维修费用应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3.校内实验室、教研室办公用仪器设备维修费在实验经费中列支。

4.校外实习基地仪器设备维修费在实习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处与相关部门应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对连续三年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评定和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应将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高低、维修工作量大小、爱护仪器设备程度、仪器设备使用年限长短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校内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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