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资料下载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低值易耗品与实验耗材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0:52访问次数:

低值易耗品与实验耗材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20日实施生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低值易耗品与实验耗材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低值易耗品与实验耗材的范围如下:

1.实验耗材是指在实验过程中,经过一次使用,即已消耗或者不能恢复原状态的物资。如,实验过程中所需使用的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各种原材料,以及燃料、药品和各种试剂等。

2.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损耗的,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和低值耐用品范围的物品。例如,单价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用于行政办公或者用于实验室的各种用具、用品,以及实验过程中易耗的玻璃器皿、各种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3.其它应列入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的物品。

第三条 购置计划与经费管理:

1.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学校提出“建设节约型学校”的指示精神,加强购置计划的管理。用于行政办公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或办公耗材,其购置计划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设备处组织实施。用于实验教学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其购置计划由所在单位申请,报学校实验中心汇总,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处组织实施。

2.经费管理:学校每年制定低值易耗品的经费预算下达教务处,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并分解到各使用单位,实行耗材申请、采购、使用、核算管理,各使用单位申请的数量,列入该使用单位成本核算管理。科研项目中所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等,其经费在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报增和建帐:

1.各单位购进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等,需履行验收和报增手续,凭设备处开具的“报增单”到财务处报帐。如在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并办妥有关退、换、赔、补等手续。

2.各单位对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等须按易耗品和材料分别建立明细分类帐,每学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学校设备处要建立相应的总帐。

第五条 保管与领用:

1.低值易耗品与实验耗材管理由设备处、教务处(实验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2.库存物品的保管要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以便于收发和检查。对一些教学科研所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之类的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3.对于批量购进的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要做到先入库后领用;对于零星购进的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须先交由物管员验收登记后,方能领用或借用。

4.领用或借用物品,要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对于非一次使用消耗品,使用后要及时回收。对于实验室领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类实验耗材,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实验中心主任、后勤保卫处分管安保负责人、物管员和领用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所需用量发放,做好登记。对于领出的这类物品,要对其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如有剩余物品,要及时回收,妥善保管。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或实验耗材的调拨和报废处理,分别按照《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物资设备报废处理的实施办法》和《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闲置物资设备处理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发生人为损坏和丢失事故,要酌情赔偿。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办法,参照《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鼓励工作人员依法依制度节约使用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对合理合规节支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对照上一年应耗标准比例给予奖励,对随意或故意消耗或者挪为他用或自用者,将依照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校低值易耗品和实验耗材归口教务处负责管理,各使用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本办法的具体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出有关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回收和赔偿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肇财采购2016 3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