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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3:25访问次数: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2016年9月20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设备需求论证、计划审批、招标采购、交货验收、建帐、使用效益管理、调剂、维修、淘汰报废等环节。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还包括办理报关免税、委托进口代理、商检索赔等。

第三条 教学、科研、办公等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协调本单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与审批

第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须先由申请人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表》,按审批流程报批。

第五条 设备处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和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结果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递交《肇庆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采购计划。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实须采购进口产品的,由申购单位按规定组织进口仪器设备论证会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成员名单》,设备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编制设备采购计划。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

第八条 购置教学、科研、医疗、办公等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均由设备处按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九条 由设备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合同按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仪器设备免税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机构和学校,以科研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一般为5年)不得转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不得私自变更安装地点,不得私自变更产权关系。

第五章 仪器设备验收与索赔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做好安装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房屋、水电、辅助设施、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

第十二条 属于法定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负责报请商品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商检。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开箱验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应根据设备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包括到货开箱、安装调试、功能验收等。供应商在完成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人员的技术培训并确保仪器设备可以稳定运行后,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上必要的仪器设备功能测试结果证明材料)经使用部门确认后,报设备处批准并组织验收。没有完整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四条 在验收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或技术等达不到合同规定、投标书承诺及说明书标准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进口仪器设备一般按到港后90天计算)及时携带有关设备采购合同、商检证书、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交涉。对贻误索赔时机,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接受捐赠及项目合作结束后归属本校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设备资产,必须在设备处进行设备资产登记后,财务部门才可以给予报销设备款。

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均为固定资产,应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三份,一份保存于设备处,一份交财务处,一份保存于使用单位。

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设备配件为附属设备或附件,由于仪器设备系统升级或增加配置而添置的配件,应填入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卡”的附件栏中,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按校、处室或系(部)、使用单位二级管理。校级由设备处负责管理,建立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微机管理系统,设立固定资产分类分户账,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负责全校性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的报增(含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建帐、使用效益评价、维修、报废、回收处理等管理工作。设备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全校各处室或系(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平衡与调剂,每学期末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或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单位仪器设备采购及维修的重要参考依据。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设备处可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处室或系(部)负责本单位(含下属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设备管理员(兼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建帐、使用效益评价、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含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指定一名设备管理员(兼职),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登记、设备领用、账卡保管、使用效益评价、维修、报废申请等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审核,并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及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校对账卡一次,做到账、卡、物三相符。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教室多媒体设备、录播间等信息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要认真负责。外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动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经设备处审核无误后在人事部门《离岗人员调离手续办理登记表》上盖章确认,未经设备处盖章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所有设备均要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务必注意安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时刻处于可用状态。

第十九条 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或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建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随时有专人保养和维修。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或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操作完毕后按大型仪器设备或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要求,及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全校各单位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效益,除供本单位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相协作共用,积极参加省内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验室还可以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外提供有偿服务。设备处须于每学期末组织各使用单位认真填报《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或贵重设备使用情况表》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设备处有权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需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在与校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时,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须由申请人填写仪器设备携出校外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处室或系(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设备处并办理携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整、调动时,若属本处室或系(部)内调动、调整,由本处室或系(部)决定;系(部)与系(部)之间、系(部)与行政单位、教辅机构之间的调动,由设备处核定。以上任何调动均需由调出、调入双方管理人员到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维修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参见《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使用价值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可申请报废,由所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处室或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备处。一般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处组织鉴定,报学校财产报费领导小组审批。超1万元(含)以上设备需报肇庆市财政局批准。20万元(含)以上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需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设备管理员要及时持账卡到设备处办理注销手续,由设备处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私自处理设备残体。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设备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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