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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3:25访问次数: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9月20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申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省、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确定。使用省(或市)拨经费时按省(或市)采购限额标准开展政府采购。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赊、欠、垫款自行采购,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后勤保卫处或设备处不签章,财务处不予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造成的后果由经办单位(或个人)自负。

第四条 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是学校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和管理学校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条 我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第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遵循“程序合法、权利制衡、终身留痕”的原则,防控政府采购廉政风险。

项目采购决策由申购单位提出方案或可行性报告由经费分管部门负责审批,然后实施。对于一次采购货物或服务预算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由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组织专家组论证,报学校预算投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实施。申购单位提出需要采购的设备(产品)参数原则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要适合三家以上设备供应商生产或提供设备。申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排除符合参数的设备(产品)。

项目采购执行由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负责。项目采购监督由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负责。

第三章 预算与计划

第八条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申购单位应当按年(季)度填报预算,由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与财务处汇总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专项列入学校下一财政年(季)度部门预算或者申报年(季)度追加预算内,通过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编报采购计划,纳入市级主管部门管理。

申购单位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与财务处汇总全校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条 全校政府采购计划由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负责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购计划按季度编制,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采购、分散采购四部分。协议采购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中编制。

(二)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编报采购计划,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因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在季度次月10日前编报补充采购计划,或在次月15日后编报再次补充采购计划。

(三)采购计划应逐项列明项目名称、金额、资金来源、采购方式建议等内容,相同品目归并编列,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应基本一致。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书,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购单位对工作需求的拟采购项目,至少要提供3个符合规格、技术要求参数的品牌。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通过市场调查和论证后,制定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三)招标文件的技术及商务要求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供应商等;不得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或专项授权证明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必须设置的星号(“”)条款应附注说明。

第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凡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例如计算机、打印机、办公用纸、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等,不论购买数量多少,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在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内,且单批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规定内的项目可采用协议供货办法执行。通用类协议采购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及用品、印刷、公务车辆采购、维修和保险等;教育部门类协议采购主要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电子资源、体育器材、教学乐器、教学家具等(具体品目以财政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机电类进口产品需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必须由肇庆市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对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如下规定采购:

采购预算总额

负责采购机构

1.经政府采购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由本校自行采购的货物及服务

校内招标小组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及服务

在限额标准50%以上

校内招标小组

在限额标准50%以下

校内招标小组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及服务

(1)固定资产

5万元(含5万元)以上

校内招标小组

5万元以下

校内招标小组

(2)其他(以批量计)

5万元(含5万元)以上

校内招标小组

3万元(含3万元)-5万元

校内招标小组

3万元以下

可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4.出版服务

同一出版物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

校内招标小组

说明:

1.各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的货物及服务,一次批量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授权和指导申购部门组织采购。申购部门应向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提供采购方式、信息公布形式、供应商确认办法和参与采购人员名单等信息书面材料,经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确认后方可组织采购,以上材料作为项目归档材料。在一个预算年度内使用同一项目资金采购同类货物及服务累计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3万元的,须报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组织采购,否则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学校监督。

2.校内招标工作小组由申购单位、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专家及监察(审计)处人员组成,由申购单位授权代表和校内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3-7人的校内招标的评标小组,在监察(审计)处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评标,评标结果需签字确认,评标具体工作由后勤保卫处或设备处负责组织。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由设备处或后勤保卫处牵头,会同申购单位编制采购的用户需求书(需满足第四章 第十二条的要求),报审计处和监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无异议后,由后勤保卫处或设备处填报政府集中采购申请并依法择优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一年内应委托三家及三家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且每家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数量应相对均衡),经招标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后勤保卫处或设备处与中标单位拟定合同,报审计处经初审、审核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5天内凭供应商开具的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完税发票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条 参加校内招标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和投标文件保密。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严格履行评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中,设备(产品)评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符合招标条件及参数,适当提高价低者的评分。

第六章 质疑投诉程序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提出询问,采购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单位(申购单位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并抄送肇庆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七章 采购文件的存档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采购文件和记录的材料存档和保管(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为采购活动的管理、研究提供证据,实现采购活动的可追溯性,保证采购项目的终身留痕。各单位应由物管员负责本单位自行组织货物采购过程中,三家供货商询价资料及采购小组签名确认中标商等相关材料的存档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包括: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采购计划批复文件、招标机构委托协议、招投标文件的确认、指派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文件、评标报告、采购结果确认和通知、合同、验收报告及一系列采购过程的相关记录文件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下一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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